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。
⒈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 清 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。
引清 龚自珍 《<昇平分类读史雅诗>自序》:“本朝死刑别二等:曰情实,曰缓决。”
清 薛福成 《庸盦笔记·轶闻·谳狱引律同而不同》:“刑部律例:凡调姦妇女未成,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,而有情实、缓决之分。”
⒈ 已判死刑的犯人,经处决宣告后,依据特定情形,在一定期限内,暂缓处决,称为「缓决」。
huǎn,纟,12,左右结构
huǎn 1. <局势、气氛等>宽松;不紧张 2. 慢 3. 推迟;延迟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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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、急缓、平缓、减缓、缓带
jué,冫,6,左右结构
jué 1. 水冲破(堤岸) 2. 破裂;断绝 3. 决定 ...
丶、㇀、?、一、丿、㇏
裁决、决胜、决堤、对决、坚决
